第十六条

已废止

在城市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擅自设置设施;

(二)擅自挖孔打眼、装管布线;

(三)超限车辆未经批准和采取防范措施擅自通过;

(四)采砂挖土,倾倒废弃物;

(五)架设煤气、高压电力等易燃、易爆管线;

(六)其他损坏桥涵和威胁桥涵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