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供电、供热、供气、电信、公共交通、植树绿化必须按规定进行,不得超占或损坏市政工程设施。如有超占,应限期改正。损坏的,按规定及时恢复或缴纳修复费。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