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因地下设施发生故障损坏路面或影响道路正常使用的,有关责任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及时修复,并报告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修复的,责任单位应缴纳修复费;需要破路紧急抢修的,责任单位应在开挖的同时补办开挖手续,最迟不得超过两天。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