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矿山企业未经注销储量,擅自闭坑的,责令其补办矿产储量注销手续;造成矿产储量损失的,处以相当于矿产储量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