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负责批准矿山设计方案的主管部门擅自放弃经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矿产储量,不做开采设计利用的,责令其设计利用,并对批准矿山设计方案的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