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在审查矿产勘查储量报告时,应当邀请工业主管部门、生产部门、设计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听取意见和建议,提出审查意见书。

地质勘查单位收到审查意见书后,必须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补充,按规定的期限报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