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三名。具体名额由县、区选举委员会同当地驻军的领导机关协商分配。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地方选举,不单独分配代表名额。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