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第十三条已修改县、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