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三条有效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照我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企业在开业投产一年之内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建立女职工小组或者设女职工委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