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本企业职工利益,依法维护本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