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工会开展活动,需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非专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因工会工作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每人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由企业照发,劳动(工作)量计算、职称评聘等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