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比照企业中方副总经理或者副厂长的标准执行;非专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企业按月发给工会职务补贴。

外资企业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