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比照企业中方副总经理或者副厂长的标准执行;非专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企业按月发给工会职务补贴。外资企业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