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语文工作条例第六条已废止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在下列公务活动中,对参与的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蒙古族藏族公民应当提供本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召开各类重要会议;(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类司法活动中的用语以及制发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等司法文书;(四)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办理其他事宜。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