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语文工作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在下列情形下,可根据需要同时使用蒙古、藏、汉三种语言文字,或分别使用蒙古、汉或者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一)城镇街道、旅游景点、路标、界碑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名称标志;(二)自治州各行政机构的门牌。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