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财产第三十二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由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