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财产第三十一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宗教活动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