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城市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城市燃气;

(二)出售燃气和扩展燃气用户;

(三)在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办公、睡人;

(四)连接燃气器具的胶管长度超过2米或者拉胶管穿墙过屋使用燃气;

(五)加热、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倒灌液化石油气和排放液化石油气残液,改换检验标记和瓶体颜色;

(六)使用配件不合格的燃气器具。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