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城市管道煤气设施以管道支线闸阀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闸阀以内的燃气设施属燃气经营单位所有;支线闸阀以外的(不含煤气表和调压室),归房屋产权人所有。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