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和器具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城市管道煤气设施以管道支线闸阀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闸阀以内的燃气设施属燃气经营单位所有;支线闸阀以外的(不含煤气表和调压室),归房屋产权人所有。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