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一级和本级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交其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国家机关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