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综合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