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