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家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二)国家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