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