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