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