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供电企业确认用户有窃电行为予以中止供电后,经电力管理部门认定窃电行为不成立的,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依法赔偿用户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