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反窃电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电力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反窃电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工作人员串通他人窃电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以上人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