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反窃电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