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反窃电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窃电时间按照查明的窃电天数和窃电小时计算。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天数至少以180天计算。照明用户的窃电时间按照每日6小时计算;其他电力用户的窃电时间按照每日12小时计算。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