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