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