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二)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以及有关部门对其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

(三)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法律援助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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