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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