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援助范围第十五条已修改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