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