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动物肉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和防疫监督工作由畜牧部门负责。各类专业街头食品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举办者负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