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接到的涉及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答复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