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对在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