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