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应当加强对其成员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爱国卫生措施。定期考核单位爱国卫生达标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行为未依法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