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第九条有效自治州自治机关制定的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和宣传材料,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藏汉两种文字。自治州自治机关召开的大型会议,应当提供藏文会议材料。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