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州自治机关制定的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和宣传材料,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州自治机关召开的大型会议,应当提供藏文会议材料。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