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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所辖县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办公室,依法对本地区藏语文的使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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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