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接受各级藏语文工作部门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自治州自治机关对模范执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