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主席团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