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自治州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价款,享受省对自治州全额返还的照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自治州内的矿山企业应当合法生产经营,保护矿区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占用土地、草原、林地的所有者或承包经营者给予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