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重大、复杂的矿区范围争议,由矿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处理。

跨行政区域的矿区范围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区所在地有关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解决。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