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组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见习、劳务对接等就业服务,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念,鼓励和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和自主创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