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就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力资源调查、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登记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