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诚信评价制度,并鼓励其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贴。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