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延伸至乡镇(街道)、居民(村民)委员会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并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本设施的运行等提供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