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公平就业第十七条有效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下列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一)无偿获得公共就业服务;(二)获得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