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拒绝或拖延接管迁建城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和专业设施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接管;逾期仍不接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设施毁损或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